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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路人”走“邪路” 终食恶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3日08时53分  作者:李华  来源:泸西县纪委  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6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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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任我,投票选我当村里的‘领路人’,我却‘犯糊涂’,把歪脑经动到了集体资产和群众的利益上来了。有损党员身份,愧对群众信任。”泸西县金马镇太平村委会嘉乐村小组组长张红波在接受组织审查时追悔莫及。

        经查,2011年6月至2016年3月期间,张红波私自将村集体5亩土地承包给他人建盖烤棚,并制作虚假会议记录欺骗群众;将某企业兑付给群众的土地治污款20000元挪为村小组资金长期占用;收受他人贿赂3000元;将集体资金75748元放在账外管理使用。2016年4月,在金马镇纪委对其进行立案审查期间,仍不收手不收敛,继续收受他人贿款2000元,并将收取的10000元土地流转工作经费私存私放。

        张红波受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执纪者说】

        “蝇腐猛于虎”——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张洪波作为群众信任的村组干部,群众心中的“领路人”,却贪婪骄纵、没有敬畏之心、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侵害群众利益。该案警示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党员干部对自己手中的权力,要有敬畏之心,不要心存一丝侥幸,不要给自己任何放松警惕的借口,要挺纪在前,严于律己,防微杜渐;要心系群众,懂进退、知收敛,真正做好群众的“领路人”。( 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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